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36號
- 債權人
-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祺炘科技有限公司、顏均頴、游斯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請提出祺炘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游斯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請求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顏均頴應連帶給付金額新台幣(下同)4,768,000元之依據,並敘明其金額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須分別載明各項請求金額,及其請求依據,併載明其釋明文件,最後再列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總金額,不得只列總金額),並敘明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請提出請求祺炘科技有限公司、顏均頴、游斯宗應連帶給付2,368,126元之依據,並敘明其金額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須分別載明各項請求金額,及其請求依據,併載明其釋明文件,最後再列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總金額,不得只列總金額),並敘明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