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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7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770號

債權人
東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慧
債權人
藍裕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嘉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債權人二人,且債權不同,應各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二、請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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