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95號
- 債權人
- 李順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據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所示,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定代理人張家豪)。
二、如法定代理人張家豪亦為債務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須有張家豪之簽名),並且更正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