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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

債權人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誠

非訟代理人 陳泓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啟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三、請具狀增列債權人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有聲請人撰狀「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須簽名加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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