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
- 債權人
-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峻誠
非訟代理人 陳泓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啟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三、請具狀增列債權人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有聲請人撰狀「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須簽名加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