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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賴國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債 權 人 賴國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增列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旻芬。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如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請釋明之。利息亦得自退票日109 年12月22日起算(僅得就其一之起息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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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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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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