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 債權人
-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峻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啟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 元、提出還款協議書、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