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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廖福俥即永旭清潔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債 權 人 廖福俥即永旭清潔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益西、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發票或請款單,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請求還款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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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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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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