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 債權人
- 廖福俥即永旭清潔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益西、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發票或請款單,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請求還款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