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 債權人
-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即吳餘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餘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請增列吳餘豐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四、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000 (即吳餘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