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8號
- 債權人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泰峰即銘佳廣告企業社、陳申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何泰峰即銘佳廣告企業社、陳申佳請求連帶給付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更正請求金額(「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應分別計算),並提出聲請狀附表各金額計算結果之依據(提出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並註記之)。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釋明文件(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