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351號
- 債權人
-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郁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簡秋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依請款單所示,買受人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簡秋玲僅為聯絡人,若無法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依據,請撤回對簡秋玲之請求)。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