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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GAERLAN RONNEL NICARIO(卡爾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經查租購合約、保固卡簽約人僅為GAERLAN RONNEL NICAR IO (卡爾藍)),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分期給付明細等)。經查租購合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00元,且GAERLAN RONNEL NICARIO(卡爾藍)已給付首付訂金6,000 元;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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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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