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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

債權人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刪除訴之聲明三(宣告假執行非支付命令聲請事項)。

二、請提出聲請狀附表1 (聲證5-1 至5-14)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聲請狀附表2 (聲證6-1 至6-6 )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1,953,225元及2,295,268 元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或催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敘明請求250,000 元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借據、本票、支票等影本)。若為借貸關係,並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承上,若無法提出上開一至四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15,173,247元催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內容須詳列各請求事項金額及扣除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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