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773號
- 債權人
- 昱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依約完成將地上建物交予第三人寶清建設公司辦理點交之經寶清建設公司核章完成之點交單,或提出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寄至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或法定代理人住所地)。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