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9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999號
- 債權人
-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嬡儒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 元、具狀更正債務人葉璦儒之姓名(經查,為葉「嬡」儒)、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