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0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088號

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漢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