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思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溫洲即明洲水電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