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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債權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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