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李怡靜
- 原告力元網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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