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74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74號
- 聲 請 人
-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豐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係位於嘉義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