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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1號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應更正為易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增列受款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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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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