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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徐培元林常智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羅志鵬
再審被告
張復國
再審被告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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