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
- 抗告人
- 興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凱傑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5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民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