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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請人
蔡寶玲
相對人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而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將積欠聲請人之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5,678 元、新制勞退金提繳短少20,674元及110 年5 月份業績獎金424元,合計26,768元,於110 年8 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惟其迄今尚未給付。爰依法就相對人尚未履行之26,768元,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110 年8 月12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 年9 月27日桃勞資字第110007968 號函檢附兩造間110 年8 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尚未履行之26,768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 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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