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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2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請人
孔俊佳
相對人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紋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肆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資遣費18,891元、工資110,085 元及代墊款1,608 元,合計130,584 元,於110 年8 月31日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惟其迄今尚未給付,因相對人屆期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110 年7 月23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 年10月29日桃勞資字第1100089509號函檢附兩造間110 年7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尚未履行之130,584 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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