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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正霖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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