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正霖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