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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原告
蔡啟斌
被告
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廷
被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60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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