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2號
- 原告
- 林芷伊
- 被告
-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第十九行、第二十一行、第二十二行、第三頁第三行、第八行、第二十一行、第四頁第七行、第九行、第十一行、第十二行「10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