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達清
陳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