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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游璧庄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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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秋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達清

陳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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