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游璧庄

原告
張朝陽
被告
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業經解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提告之對象究係凱祥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抑或凱祥餐飲設備企業社即陳柏旭,併陳報本院。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