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楊子瑩
- 訴訟代理人
- 莊寶財
- 被告
- 順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方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產假期間薪資、留職停薪期間津貼、非財產上損失、違法扣薪及補提勞工退休金等,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1,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惟其中請求薪資部分301,914 元及補提繳9,948 元勞工退休金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2,280 元(3,420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40 元(5,620 元-2,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