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原告
- 陳全俤
- 被告
-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方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宏律師
張芯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57 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0-68 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