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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告
藍瑜玟
訴訟代理人
郭淳頤法扶律師
被告
鑫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經本院以民國110 年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1 月20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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