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債權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福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羅國敏戶籍設於桃園○○○○○○○○○,債權人雖主張依本院110 年度桃簡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居所為「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巷00巷00號」,惟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請該局派員實地查訪後,得悉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並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局110 年11月25日之平警分刑字第1100038062號函在卷可稽。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