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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思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雄即國雄廣告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對獨資請求之依據,釋明文件未有商號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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