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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國雄即國雄廣告企業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思玲 債 務 人 王國雄即國雄廣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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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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