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 債權人
-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鈞耀
- 債權人
-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