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 債務人
- 薪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得
- 債務人
- 薪技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福得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李玉蘭
- 債務人
-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福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1 、2 、3 編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福得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玉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薪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福得、李玉蘭、林建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4 、5 、6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薪技企業有限公司、林福得、李玉蘭、林建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玉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