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 債權人
-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