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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權人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向債務人陳威瑀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內容及計算方式。

五、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

六、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章,請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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