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 債權人
- 涂國芳即松田會計師事務所
- 債務人
- 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任正民」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明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