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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債 權 人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王國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端得向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王國丞」共同請求之依據?若無依據,則應分別表明台端得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更正本件聲明。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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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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