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 債權人
-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視野眼鏡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林威任為「新視野眼鏡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