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 債權人
- 曾裕國即鼎誠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際綜合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國際綜合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