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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聲請人
林松陵
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相對人
第一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雄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第一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第一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程序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股利憑單,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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