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靜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金牌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丸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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