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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請人
李柏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漢君、鄭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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