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聲請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浚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浚浤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