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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87號

聲請人
聯合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廷彥即金順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登記資料。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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