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邱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許燕婷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41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0 年度抗字第404 號裁定聲請及抗告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處分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41號、高院110 年度抗字第404 號民事裁定後,相對人不服而提起再抗告,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基此,該案尚未終結,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該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之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執行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