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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昌
相對人
吉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梓萁

      郭坤木

      古雅蓁

      陳添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10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0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10 萬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撤回強制執行狀及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文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他案調卷執行,聲請人並已提出執行名義領取分配款,嗣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且上開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109年度全聲字第7號裁定撤銷確定,可謂訴訟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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