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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馮文生
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亦經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鄧順娣之繼承人,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假扣押被繼承人鄧順娣之財產,經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459號執行假扣押在案,又原債權人將本件假扣押之借款債權讓與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對其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原債權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鄧順娣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28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459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嗣後原債權人業已就同一債權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鄧順娣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2140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此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原債權人既已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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